5月1日起,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可在全国跨省异地缴纳
财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实施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形成的交通违法罚款,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跨省异地缴纳工作。
通知称,违法行为发生地与处理地在同一省范围内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处理地所在省缴纳罚款。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省接受处理的,可在处理地所在省缴纳罚款,也可跨省异地缴纳罚款,罚款收入按处理地省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缴入国库。
通知明确,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省接受处理后,缴款人可持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到处理地所在省选择的代理银行在全国任意地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缴款人也可使用代理银行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等方式,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确认无误后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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